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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7-16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下列生效的法律文书:

(一)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调解书;

(二)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三)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四)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五)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六)法律规定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者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四、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五、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