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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0-22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一、诉讼权利

l、原告起诉后有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2、被告有权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有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

5、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回避;

6、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和理由有权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和有权进行辩论,请求调解;

7、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8、离婚案件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

9、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法人或其他组织为6个月,公民为1年。

二、诉讼义务

l、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负举证责任。

2、必须遵守诉讼秩序;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则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缺席判决。

(3)必须到庭的被告,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予以拘传。

(4)对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人,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拒不履行的,则强制执行并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诉讼权利义务适用于法律对法定代理人、第三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