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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忠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26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湖北省日博

执行裁定书

 

2014)鄂蕲春执字第00303

申请执行人夏忠保。

申请执行人刘阿针。

申请执行人夏雯。

被执行人周学能。

被执行人伍新田。

被执行人周献强。

被执行人湖北蕲春安捷物流有限公司。

夏忠保、刘阿针、夏雯与周学能、伍新田、周献强、湖北蕲春安捷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2)溧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接受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的委托,经依法强制执行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4516日,申请执行人要求对案件恢复执行,并提供被执行人车辆线索。经查,鄂J33658重型半挂牵引车、鄂J1366(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已由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处置,价款200000元已抵偿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查询了银行、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司法查询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2)溧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卫东

审判员     张国全

审判员     田 茂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顾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