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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鱼不成蚀把米 被告反诉胜官司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4-19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文:朱孟哲 编审:王海东)一偷鱼贼凌晨偷鱼被渔场主抓现行,双方发生扭打并相互致伤,偷鱼者将渔场主告上法庭,被告反诉反而胜诉。且看蕲春法院蕲州法庭如何评断这场官司。

20157月,洪小蓝(化名)等路灯关闭后携带捞网等工具来到蕲春县八里湖农场白堰广场附近,私自在他人的鱼塘等处捞鱼,被鱼塘主徐冰(化名)发现并发生言语争执,洪小蓝将徐冰按倒在地,将其头部往水泥地上撞击。随后,徐冰的妻子、儿子赶到并一起与洪小蓝厮打,致洪小蓝胸部等处受伤。经鉴定,洪小蓝共支出医疗费920.40元,徐冰支出医疗费1199.91元。

近日,洪小蓝以徐冰侵犯其健康权为由向蕲州法庭提起诉讼,徐冰提起反诉。蕲州法庭认为,洪小蓝为挣脱逃离,先动手殴打徐冰,是本起纠纷的起因。洪小蓝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本案主要民事责任(80%),徐冰被殴打后,与其子共同致伤洪小蓝,也有一定过错,其父子二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并支持了双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请求,按照双方的责任比例承担对方的各项损失,最终,洪小蓝还需赔付徐冰1000余元损失。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案中,反诉提出后,法庭对两诉进行了合并审理,划清双方责任,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